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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在公证员面前签订出租合同 可以防范四大风险

日期:2020-01-09  浏览:1117

业主将自己辛辛苦苦赚钱买回来的房屋出租给租户,总是小心翼翼,有的担心自己的物业受损,有的担心租金收不上来,有的不敢处理租户悄悄走后留下的物品……反正,没房出租烦,有房出租更烦。

今天给大家讲述一个发生在您身边的故事。看看这位精明的业主,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运用公证法治手段,实现放心出租、平安出租。

签订房屋出租合同之前,让公证员给您把好关!记住哦,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租赁合同。

案 情

出租方李先生夫妇与承租方朱女士,日前来到广州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公证员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后,针对广州房屋租赁合同近年来呈现的风险,指导双方当事人完善合同。

 风    险1
    出租方想临时加租或者合同未到期就想将房屋另租他人,拒收租金恶意制造承租方违约的陷阱,而往往承租方还难以举证的情况。
公证智慧:增加提存公证条款
    当承租方在向出租方支付房租时,如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租金,致使承租方无法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时,承租方可将当期应付租金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租金支付的义务。

风    险2

承租人在对承租房屋进行重建、装修、改造时,并未办理审批手续而擅自进行重建或装修改造,致使租赁房屋变成违章建筑,而合同中又未明确约定该部内容,致使出租方蒙受损失而又难以维权。

公证智慧:增加有关出租房屋重建、装修、改造及日常维护的内容

如承租方需对该房屋进行重建、装修、改造时,承租方需遵守法律的规定,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相关手续需要出租方配合时出租方应予以配合。否则,承租方须将房屋恢复至合法状态并应向出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风    险3

近年来频繁出现承租方不支付租金又不腾退房屋,甚至锁门走人等情况,房东欲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又面临无法处置房屋内承租方遗留物品的难题,致使出租方难以收回出租房屋。

公证智慧:增加出租方单方面收回房屋的条款

双方可将出租方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形及证据保全的内容作出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终止或承租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承租方拒不腾退房屋或下落不明时出租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出租房屋,有关房屋内遗留的承租方的物品(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如何处理应作出约定。同时出租方可向公证处申请对其收回房屋的行为、房屋状况以及出租方对房屋内所有物品(包括承租方遗留的任何物品)的催告清点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的内容一并作出约定。

风    险4

发生纠纷,送达方式难以确认。

公证智慧:增加双方用于接受对方送达的通讯方式

为了便于双方进一步沟通、合作,也为了防止将来发生纠纷时,互相否认对方的送达行为,双方将送达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过公证的房屋出租合同,法律效力就是不一样!

法 条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的保全;

(二)对物证的保全;

(三)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四)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五)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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