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申办遗嘱公证,立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变更原公证遗嘱或重新再立公证遗嘱的,应该按相应公证程序办理,并退回全部遗嘱公证书原件。
★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需要与公证员预约时间办理。
★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的,应当分别设立遗嘱。
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
三、遗嘱处分的财产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四、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参照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五、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