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证工作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提出诸如房屋到底是否个人所有,如何界定是否夫妻共有财产等问题。
如何能够保障自己的婚姻财产利益,防止“万一”的情况出现,不产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后果?掌握婚姻财产界定或分割“四项基本原则”吧。.
1、结婚证日期为重要界定日期。何为婚前财产?即结婚前的个人财产。以结婚证领取日期为准,该日期之后所产生的一切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而在该日期之前,为婚前各自财产。
2、房屋产权以产权登记证上名称为准。此原则适用于婚前财产界定。即使婚前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但是如果房屋产权证上仅有一人名字,则产权仅归该方所有,除非另一方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购房。
3、婚后赠与财产为双方共有。结婚前,一方父母赠与子女的结婚用房,如果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名字,除非有书面约定说明为赠与夫妻二人,原则上规定为赠与子女单方。结婚后,一方父母赠与子女用房,即使房产证上仅有一方名字,也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界定标准以领结婚证日期为准。
4、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不论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则以书面约定为准,且反悔无效。
“四项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转自公证人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