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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得侵犯未成年子女权利

日期:2016-06-17  浏览:3457

 

    分割财产不侵权、分割财产应倾斜、监护责任要明确、抚育费用须给付、抚育费用可变更。

  这是在公证实践中,面对劳燕分飞,分道扬镳的当事人,公证员经常在修改协议时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方面向当事人说的几句话。

  一、分割财产不侵权

  在离婚时,在明确家庭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的情况下,父母分割财产的行为,不能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来看,子女财产大体分为三大类:

  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

  2、因劳动或其他有偿取得的财产;

  3、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二、分割财产应倾斜

  1、离婚时,为了更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抚养子女一方予以倾斜和照顾。

  2、对于有些共有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确定其权利归未成年子女享有或者所有。而且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权使用。

  三、监护责任要明确

  1、《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抚养子女的父方或者母方必须严格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保护管理归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防止任何人侵犯抚养子女一方非因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得对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实施处分行为。

  四、抚育费用须给付

  1、父母离婚时,不直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一方,应给付抚养教育费用;获得抚养教育费用是未成年子女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项财产权利。

  2、依法承担给付抚养费义务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子女可依法行使诉讼权,请求法律保护,不履行给付义务情节恶劣者,造成年子女身心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抚育费用可变更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劳燕分飞,各奔东西,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协议内容应保护好子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如不愿直接给付给对方,可办理提存公证,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提存到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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