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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小强话你知之一】

日期:2016-07-04  浏览:3077

 

王阿姨称:在与丈夫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以其名义向单位购买了房改房A,王阿姨接受父母赠与取得房屋B,且只登记在王阿姨名下。现双方准备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现男方主张房屋AB均属夫妻共有,都要进行分割;女方主张房屋B是其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问公证处能否帮忙解答或解决?.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屋A属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属夫妻共有财产。

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房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这房子视为父母出资赠与其子女,属于其子女的个人财产。上述房屋B应属王阿姨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其个人财产。

如夫妻双方能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即可;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小强话你知】为林命强公证员答当事人咨询和经办案例分享专栏。以上内容为林命强公证员答六榕街盘福社区居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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