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性 质
公证,公正的象征,法律之盾。公证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活动。它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受到损害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事先予以确认,借以预防损害的发生。公证的目的就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公证的性质: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对公证的性质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这表明公证的性质是指国家公证机关进行的证明活动,是公证机关行使公证权的职能活动。通过这种活动,确认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赋予公证事项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证明。
公证的特征:
(1)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种证明活动,它与其他机关的活动不同。
(2)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与其他机关行使的职能不同。
(3)证明活动的根据与当事人的申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是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务的时候,要考虑当事人的自愿,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给予办理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公证机关则不应进行干预。但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不是当事人想办什么证明就办什么证明,还必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a、当事人需要法律帮助。有的当事人,由于对法律规定哪些问题应该办理公证,应该办理什么公证不了解或不太了解,需要公证机关从法律上给予帮助,提供法律服务。b、需要法律给予约束。可能有的当事人,为了个人的某种目的或私利,隐瞒某些真实事实和情节,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要求办理某些公证,而不要求办理应该办的公证。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只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会被这样的人钻空子,甚至助长违法事件,发生公证事故。c、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行为,这些法律就是这些行为申办公证的根据。
(4)公证的权利主体是公民和法人,即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在我国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机关、工厂、企业、事业单位),还可以是非法人的团体。但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申办公证的,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可以作为当事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5)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收养子女、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赠与、委托、提存、认领亲子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指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件和其他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文书和事实。如用于诉讼的证据材料、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学历、经历、需要保全的物证和书证、健康状况、出生、死亡、文书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文件上的签名属实等。
(6)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合法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公证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真实性是指公证的对象必须是客观确实存在的,通过直观或人证、物证能为公证人员感知的,而且事实的内容与公证证明的内容是相符的;虚构的事实、待证的事实与原事实不相符的,或缺乏证据无法使公证人员感知的事实,公证机关不能公证。合法性是指公证对象的内容、形式及取得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违反有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两个方面,内容违法的不能公证。真实、合法是统一的,两者不能割裂开来。就一具体的公证事项来说,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7)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这是其他证明所不具备的。
(8)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我国的司法制度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其主要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诉讼,一种是非诉讼。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其活动宗旨是通过公证活动预防纠纷,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减少诉讼,为社会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活动大多数发生在纠纷之前,并通过公证活动来消除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公证是非诉讼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公证制度的职能作用:
(1)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 公证机构是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服务机构。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
(2)预防功能。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
(3)保障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活动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4)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公证制度在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
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A、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制度是若干个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由公证制度、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律师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劳改劳教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组成的。司法制度的总体功能,在于从各个不同性质的司法角度调整和规范社会成员(法人)的法律行为,限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我国司法制度的有序结合中,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B、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链条中的第一个环节。司法制度对社会成员(法人)法律行为的调整和控制功能有三种:预防、制裁、矫正。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预防;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制裁;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制度的功能主要是矫正。与预防、制裁、矫正这三种司法功能相对应的各种司法制度组成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整体链条。在这个链条中,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是处在第一个环节上的。也可以说,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的体系中,是处在首要位置上的。C、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从司法制度对法律关系调整的功能看,制裁、矫正是在法律关系激化以后所采取的一种不得己的手段。这种手段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来说,总莫如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制度,他的根本职能就在于预防。如果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形成以后,首先经过公证这一道环节的调整和过滤,就会将有可能发生的矛盾和隐患消除在未然阶段,行为人就可以在行为过程中以极小的代价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不至于因行为过失而使矛盾激化,触犯法律,踏入被制裁的第二个环节。由此可见,公证制度在我国整个司法制度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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