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公 证 处 服 务 承 诺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积极、热情、公正地为当事人服务。

第二条 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真实、合法,符合办证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公证员不私自收费,私自办证,不办"人情证"、"关系证";对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严守秘密。

第三条 实行不间断的办证服务,对外接待办证的时间是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中午不休息;星期六、日上午九时至十二时继续对外办理公证业务;法定假日,当事人急需办证的,可以预约办理。

第四条 严格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出证日期出证;除需外出调查、取证及复杂、疑难的公证事项以外,对内容真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的一般的民事公证事项(出生、婚姻、亲属、无刑事处分、学历、声明、委托书等)和经济公证事项,在正式受理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出证;对事实清楚,证件齐备的急证,实行急证急办。

第五条 省、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公证,优先受理,优先出证;对无经济收入,生活确有困难的社会弱势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予以减免公证收费。

第六条 残疾人、老人、军人、病人来我处办证,优先办证,勿需等候。

第七条 实行预约办证服务,当事人可通过网站、传真、电话等方式,与我们约定周一至周日8:00—21:00的任一时段前来办理。

第八条 当事人申办的是属于本处业务和管辖范围的公证事项,不得无故拒办。对于疑难的或新的公证事项须请示后才能答复当事人。按规定不能办理公证的,向当事人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诉程序。

第九条 实行二十四小时预约取证服务,当事人进行电话预约,在任何非上班时间内都能够领取公证书。

第十条 提供公证书邮政速递服务,广州市区内的当事人不必亲自来公证处领证,安坐在家就可收到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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