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法院公布了一起遗产纠纷的案件,六份遗嘱均被法院认定无效!由于遗嘱人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很多老人自认为订好的遗嘱,却最终成了法庭上子女、亲人们争议的焦点。
基本案情
老李和张女士系再婚夫妻,他们共同拥有一处房产。2016年,老李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张女士一直陪伴左右,直至2021年2月老李去世。根据老李生前所立的六份遗嘱,张女士主张其继承老李名下的全部房产份额。然而老李与前妻所生儿子小李对张女士提供的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主张自己应继承老李的房产份额。
法院查明
张女士提供的前两份遗嘱均为打印遗嘱,因缺乏法定要件,应属无效;后三份遗嘱,字迹潦草,无法辨识,无法证明是老李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一份遗嘱亦属打印遗嘱,虽有两名见证人签字,但两名见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中关于遗嘱形式的陈述并不一致,且从证言中可以看出两名见证人并未全程参与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因此认定这些遗嘱全部无效。
法官提醒
从法院司法实践看,为了减少继承财产的纠纷,我们还是建议老年人通过立公证遗嘱来处理去世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因为公证遗嘱是专业机构作出,公证机构在遗嘱公证前会对老年人的继承人情况、财产情况作尽职调查,避免遗嘱内容违法、无效的情况发生。公证机构系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具有公正的特点,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公证员说法
近年来,无效遗嘱导致的继承纠纷在继承案件总数中占比较高,其中遗嘱效力问题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遗嘱真假难辨、遗嘱内容抽象失范也是产生遗嘱纠纷的陷阱。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不同类型的遗嘱在有效性上存在差异。公证遗嘱的有效率相对较高,而口头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无效率较高。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
办理遗嘱公证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 提示:①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②申办遗嘱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遗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