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年逾八旬的谭女士来到广州公证处,就其特殊家庭情况寻求法律帮助,公证处为其妥善办理了遗嘱监护公证,为特殊家庭成员的未来生活筑牢法治保障。
谭女士父母及丈夫均已离世,她与丈夫育有四个子女,其中大儿子李某柱患有精神残疾,未婚且无子女,生活无法自理,经法院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日里,谭女士与大儿子李某柱、二儿子李某辉共同生活,谭女士和李某辉一同承担李某柱的生活照料与医疗护理工作。2016 年,法院判决由谭女士担任李某柱的法定监护人。
然而,随着年龄增长,谭女士深感在照顾李某柱方面愈发力不从心。她忧虑自己离世后,李某柱无人照料,于是前往广州公证处咨询解决方案。
经办公证员黄毅详细了解谭女士的家庭状况与诉求后,建议她办理遗嘱监护公证,在遗嘱中明确李某柱的监护权安排。经过慎重考虑,谭女士决定将李某柱的监护权托付给李某辉。这一决定基于多方面考量:一方面,兄弟俩自幼相伴成长,感情深厚,彼此熟悉,李某辉是李某柱信赖的人;另一方面,二人长期共同生活,李某辉对李某柱的生活习惯、医疗需求等照料细节了如指掌,且具备相应的监护能力。同时,李某辉也接受谭女士的嘱托,愿意承担起李某柱的监护责任。
公证人员向谭女士全面、一次性告知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证办理程序,随后依据谭女士的真实意愿,为其代书遗嘱。经谭女士仔细核对无误后,公证人员对整个立遗嘱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表示,遗嘱指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通过订立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合适监护人的法律行为。父母通过立公证遗嘱选择自己最信赖的人担任子女监护人,能够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遗嘱监护公证作为具有较强法律效力的文书,能够依法有效实现当事人通过遗嘱指定监护的意愿,切实保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办理处理遗嘱监护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监护人监护权凭证(如出生证、法院生效判决书);
	 
		3. 受指定行使监护权人的身份证明;
	 
		4. 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温馨提示:本清单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