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子女作为享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权利主体,因继承、赠与或者劳动、营业等方式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特点,尚无管理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亲自对其财产进行占用、使用、收益与处分。因此,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这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必须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为原则加以限制的。一直以来,广州公证处坚持以法律为遵循,在公证过程中,保护好这些小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遗嘱公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非公证遗嘱。因此,为了避免纠纷,保护遗嘱受益人的权利,遗嘱人多愿意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以便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法律的认可。
今年以来,广州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4200多件。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公证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立遗嘱人本人只能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这就要求申办遗嘱公证的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广州公证处着重对立遗嘱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未成年人申请办理遗嘱公证不予受理。着重对立遗嘱人订立遗嘱内容进行审查,防止在遗嘱中处分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也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包括胎儿)所应得到的继承份额。若遗嘱中未为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人或者应当由遗嘱人赡养、抚养的人预留其应得到的继承份额,该遗嘱将会被认定为部分无效的遗嘱。
二、继承、遗赠公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一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但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遗赠的行为是有效的,无需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今年以来,广州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近3000件。在办理继承、遗赠类公证时,广州公证处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请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申请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公证员在审查相关法律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个案情况慎重对待涉及未成年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问题,并在办理相关公证事项时告知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且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家庭财产协议公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家庭财产协议公证是对家庭成员实行强制性的道德、风尚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一种手段,用协议公证的形式约束当事人的行为,避免不负责任、我行我素,不仅保护了男女平等这种婚姻道德、规范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消除男尊女卑这种旧道德规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从而达到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
今年以来,广州公证处办理抚养子女、夫妻财产、离婚、寄养、析产等涉及未成年人的家庭财产协议800多件。办理此类公证时,广州公证处着重审查协议各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供的协议书、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本着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审查。对协议中存在的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内容,公证人也会向协议各方指出,并建议各方予以修改。
对于涉及法定代理人有偿转让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公证申请的公证实务中,广州公证处除按照一般的办证规则对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提交的财产凭证、文书内容等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外,还需对法定代理人是否确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这一主观目的进行必要的核实。经审查如认为,法定代理人有偿转让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确系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诸如为了改善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等,公证机构才受理此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