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某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
陈先生是家中长子,其下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父母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房产继承事宜,兄妹三人意见不一,最终陈先生将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审理中,三弟提交了一份母亲徐老太生前录制的视频。徐老太坐在两位居委会工作人员中间,经工作人员询问,徐老太明确表示要把房子留给女儿和小儿子,并表示不愿意留给大儿子,理由是二女儿和小儿子尽了赡养义务,而大儿子从未照顾过自己。两位工作人员又问,是否是徐老太自己的想法,徐老太点点头表示肯定。视频就此结束。
法院审理后认为,录像虽能体现徐老太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徐老太及两位见证人均未表明其身份,也未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时间,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录像遗嘱形式对于有立遗嘱意向的老年人而言更具简便的特点,但也更容易造假和篡改。在立遗嘱时需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否则该遗嘱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
与录像遗嘱相比,公证遗嘱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专业审查机制和权威证明效力,为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执行性提供了全方位保障。
效力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遗嘱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证遗嘱通过公证员的专业审查,并提示遗嘱人完善条款,能有效排除伪造、篡改或胁迫的可能性。录像遗嘱虽有见证人,但见证人通常不具备专业能力,因利益关联或死亡导致证据链断裂。程序上,公证遗嘱程序严谨、保障真实性。录像遗嘱的便捷性虽符合现代需求,但其“轻形式,重内容”的特点易因操作疏忽导致无效。保管上,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永久保存,避免遗嘱原件遗失。录像遗嘱需自行保管,易因载体损坏、丢失导致证据灭失。公证遗嘱的公信力能促使遗嘱人的意愿顺利实现,录像遗嘱往往因见证人拒绝出庭、见证内容模糊等问题导致执行困难。
实践中,公证遗嘱则通过法律程序标准化、技术手段专业化、文书效力权威化,为遗嘱效力构建较高公信力,是防范继承风险、实现家族财富平稳传承的最优解和首选。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申请人身份证明;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