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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口头遗嘱缺乏要件“不算数” 公证更能确保有效性

日期:2026-04-09  浏览:10

      生活中,不少人以为长辈的口头承诺或录音能作为继承依据,但其可能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不算数"。近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案涉房产由林某女儿、儿子共同继承,其中林某女儿按70%的份额继承,林某儿子按30%的份额继承。

      林某与妻子婚内共同购置房产一栋,育有一子一女。妻子早年过世,林某亦于2022年8月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书面遗嘱。此后,林某儿子持一段录音主张继承房产,称录音中林某明确表示将房产留给自己。林某女儿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自己在林某晚年长期照料其生活起居,付出远超弟弟,房产理应归自己所有。林某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其独自继承房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林某儿子提交的录音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上述关于录音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遗嘱。

      遗嘱形式很重要。本案例充分凸显了遗嘱形式要件的关键作用。林某儿子提交的录音遗嘱,因不符合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遗嘱。这表明,无论遗嘱内容如何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如果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都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而公证遗嘱由于经过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规范操作,在形式上具有天然的优势,能够有效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的遗嘱无效风险。

      公证遗嘱可预防纠纷。如果林某在生前选择通过公证方式订立遗嘱,明确房产由女儿和儿子按照一定的比例份额继承,那么在林某去世后,在没有其他最后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顺利进行。公证遗嘱的权威性,使得各方当事人对遗产分配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减少了因对遗嘱理解不一致或怀疑遗嘱真实性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公证有效保护遗嘱人意愿。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与遗嘱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遗嘱人清楚了解遗嘱的法律后果,并且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例中,若林某通过公证订立遗嘱,公证人员会在核实林某身份、精神状态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后,详细记录林某对房产继承的意愿,更好地保护了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意愿。这起继承纠纷案提醒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应充分重视遗嘱形式的合法性,优先选择公证遗嘱,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继承纠纷。

(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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