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某法院对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婚后父母经公证明确赠与子女一方的财产,依法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该案判决进一步厘清婚内定向赠与的权属边界,为同类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参照。
295万元款项成离婚分割争议核心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1993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近30年,2023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但未对全部共同财产作出处理。2024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剩余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在诉讼中提出张某名下2021年入账的29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半分割。
张某当庭提交了公证《赠与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2021年9月29日,张某父母与张某共同到公证处签订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父母将295万元“无偿赠与女儿张某单独所有,不作为张某与配偶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同签订当日,张某父亲即通过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将295万元全额转入张某招商银行个人账户,资金流向全程可追溯。
周某对此不予认可,提出三点抗辩:一是该款项实际是双方婚内共有房屋的出售款,张某父母的赠与只是“走账”,真实来源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距离赠与已过去两年多,张某账户资金多有进出,剩余资金早已与夫妻共同收入混同,无法区分是否为原始赠与款;三是张某从未告知其存在该笔赠与及公证事宜,赠与约定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款项仍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三项认定厘清权属边界
法院审理后结合双方举证逐一作出认定,最终判决案涉295万元及衍生资产均属张某个人财产:
其一,公证文书是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案涉赠与合同经公证程序固定,赠与人明确表示款项仅归张某个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认定要件,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双方合意,不以配偶知晓为生效前提,周某以不知情为由主张分割于法无据。
其二,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周某主张款项为夫妻共有房屋出售款,但始终未能提交对应房屋的买卖合同、资金划转记录等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该抗辩缺乏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其三,资金未发生混同,衍生财产仍属个人所有。法院调取的张某银行流水显示,295万元到账后未与其他夫妻共同收入混同,后续张某使用该款项购买的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的资金均直接从该账户划转,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仍应归张某个人所有,不纳入分割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周某要求分割295万元及对应保险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证是婚内财产风险隔离有效工具
司法实践中,婚后父母赠与子女财产引发的权属争议使离婚财产分割的难度大幅提升,核心分歧点就在于赠与指向是否明确。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财产默认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能够直接明确赠与人的真实意愿,大幅降低权属争议的举证成本。
婚姻家事领域资涉及房屋、大额现金等婚内财产赠与时,可以选择申办书面协议公证,同时要注意资金划转路径清晰,避免与夫妻共同账户混用,可以有效实现财产隔离,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