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旧中国,封建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90%的贫、雇农和中农,仅占20%——30%的土地。废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是我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提出了彻底的土地革命纲领,领导了解放区的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时,已有1.2亿农村人口的老解放区、半老区进行了土地改革,新解放区和即将解放的地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封建生产关系,严重地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恢复国民经济的最大障碍。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就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于6月30日由毛泽东发布命令在全国实行。为正确地实施土地改革法,政务院于7、8月间先后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和《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这些文件总结了历史经验,根据建国后新形势确定了新政策,对土地改革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为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大体分3批完成:第一批是在1950年冬到1951年春,在大约包括1.2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第二批是在1951年冬到1952年春,在大约1.1亿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第三批是在1952年到1953年春,在大约30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到1953年春,除新疆、西藏等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连同老解放区在内,经过土地改革,全国约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免除了每年须向地主交纳700亿斤粮食的沉重的地租负担。在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中,农民还分得耕畜297万头,农具3954万件,房屋3807万间,粮食105亿斤。
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完成,摧毁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统治的社会基础,打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势力,从根本上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土地所有制的变革,改变了农业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和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全国粮食产量同1949年相比,1951年增长28%,1952年增长40%。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完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历史性的胜利,它彻底结束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最终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一项最基本的历史任务,并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创造了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