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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有办法 | 个人网店经营者去世,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日期:2024-08-05  浏览:725

       近日,郭女士(化名)到广州公证处称,她丈夫生前认证注册经营一家网店,她想把网店经营主体变更为自己,希望公证处帮助解决。

       网络店铺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虚拟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这类虚拟财产属于可以被继承的合法私有财产。因此,当网店所有者去世后,其继承人有权通过继承公证的方式继承网店。

 

公证员说法

       网店作为一种虚拟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被继承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账户、网店等,只要这些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

      不同网店平台可能有自己关于店铺的继承和转让的规则。继承人需要在平台注册账号,然后按照平台的流程将店铺过户到自己名下。平台可能会要求提供继承公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作为过户的依据。

      在继承网店时,还需要注意清理原店主的债权债务。确保原店主没有未了结的债务,以免影响店铺的正常使用和经营。

       如果网店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属性,继承人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这些知识产权的继承问题。

 

办理继承公证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 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4. 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 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6.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7. 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8.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9. 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0.  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注意事项

    1.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办继承,或声明放弃继承,或有关证明材料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声明书或在国外形成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我驻外使馆公证,或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并认证(或附加证明)

    2.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线索,公证处可以派员核实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中的婚姻、子女、父母情况,让当事人少跑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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