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耐心,好专业,很温暖!” 近日,年逾九十高龄的市民杨老先生(化名)委托小邓(化名)到广州公证处,将一面印有“公证有温情 服务暖人心”的锦旗送给公证员朱益军和工作人员姜馨,感谢广州公证处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前段时间,杨老先生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现在公证办好了他心里的忧虑也消除,他感到很满意。
案例回顾
杨老先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亲均已去世,兄弟姐妹中的哥哥已去世,弟弟妹妹已几十年无联系,身边没有亲属陪伴。小邓与杨老先生相识十几年来,彼此信任。近两年,杨老先生患病卧床,行动不便,生活起居多靠小邓及其家人帮忙照料。随着年纪增大,杨老先生担心将来哪天生病不省人事,无法自理时,没人敢为他做主,导致没人照顾他。在得知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公证指定监护人后,杨老先生与小邓商议决定,趁自己神志清醒之时,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指定小邓为自己的监护人,在杨老先生精神、智力障碍或其他身体障碍不能辨识自己行为时,小邓履行监护职责,保障他在世期间的生活质量、医疗救治、人格尊严、财产安全、权益维护。
由于年龄大行动不便,小邓受杨老先生委托带上相关资料来到广州公证处,得知公证员可以上门办理公证,十分高兴。“老人的心愿,我们公证员会努力满足。”通过查看小邓提交的资料,公证人员详细了解了老人情况,一次性告知需要准备的材料。材料基本齐全后,朱益军和姜馨为当事人预约上门办理公证的时间。
上门前,公证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提前代拟好了意定监护协议文本。公证人员专门到老人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委详细了解老人日常生活情况,通过证人谈话等方式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签订的可靠性。上门当天,公证人员带上录音录像器材和相关文件,按照预约时间来到老人家中。“杨阿伯,请把您的证明材料交给我们核验。”在老人床前,朱益军核验当事人身份,耐心讲解法律规定,详细告知权利义务,通过询问交谈确定当事人对答切题;姜馨取出移动公证设备,做好全程录音录像。
“这份公证关系到老人晚年生活保障问题,我们必须办好。”公证人员根据杨老先生和小邓的真实意愿进一步修改完善协议内容并耐心依法做好解释,直到当事人双方完全认可协议内容,在协议上共同签字。温暖的话语,认真的态度,专业的服务,让杨老先生和小邓都满意。
“感谢你们,为杨老伯完成了心愿。”几天后,小邓从公证员手里接过公证书,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也替杨老先生向广州公证处表达诚挚的感激之情。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什么是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最信任、最恰当的人或机构,以协议等书面形式指定其在自己失能失智后担任自己的监护人,对自己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照顾和管理,并代理自己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意定监护公证是意定监护制度有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