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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赋能城中村改造系列(二):权益保障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保障

日期:2025-05-20  浏览:92

    在城中村改造这一复杂的社会工程中,如何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确保程序合法性与结果公正性,始终是核心议题。《广州市城中村改造条例》通过引入公证制度,为土地征收与补偿环节构建了法律“安全阀”。本文聚焦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与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解读公证如何成为化解征收矛盾、保障权益的关键机制。


公证保全证据:破解征收调查确权难题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或者拒不确认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结果中注明原因,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一)适用情形。当个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确认,例如失联、丧失行为能力等,或拒不确认调查结果时,区政府需启动公证程序。这一规定避免了因个别主体不配合导致征收进程停滞,同时保障了程序的延续性。公证文书将成为后续征收补偿、行政争议解决的核心证据。

    (二)公证作用。一是程序正当性保障。通过公证机构的中立性,确保调查过程不被质疑为“自说自话”,强化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例如,若权利人日后主张“调查时未到场”,公证记录可证明程序合规。二是风险防范与证据固定。对区政府而言,公证可预防因调查瑕疵导致的行政诉讼败诉风险;对权利人而言,公证文书为其后续主张权益,例如补偿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



公证提存补偿:筑牢“先补偿后注销”法律防线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生效后,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之前,应当足额支付或者足额提存公证补偿费用。

    (一)适用情形。当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拒不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等土地权利变动的关键节点时,确保补偿费用落实与权利注销程序严格挂钩。它既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细化,也是对《公证法》中“提存公证”制度的创新应用。

    (二)公证作用。一是资金监管。公证机构对补偿费用的“足额提存”进行第三方监管,记录资金金额、存放地点、提取条件等关键信息,防止资金挪用或短缺。二是确保程序合法。公证文书证明政府已履行补偿义务,为后续注销原不动产权利提供合法性依据。三是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若权利人对补偿费用提出异议,公证文书成为核查资金是否到位、程序是否合规的核心证据。


    将公证制度贯穿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环节,根本上是对公民权益的护航。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与资金提存,条例构建了“程序透明—权益保障—争议可溯”的完整闭环,为城中村改造这一民生工程注入了法治动能。未来,随着公证实践的深化,这一机制有望成为全国城市更新领域的标杆性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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