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龄化进程加速,失能失智群体的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确保在意识清醒时自主选定监护人,避免未来陷入监护权争夺或无人照管的困境?意定监护公证制度为这一难题提供了法律解决方案。
在广州公证处《公证在您身边》公益法律直播上,公证员从公证视角解析意定监护协议的有关内容,助力市民提前规划晚年生活。
意定监护公证的核心价值:尊重自主意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朋友或社会组织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未来监护人。公证员指出,意定监护的核心在于“我的监护我做主”,其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尤其适用于空巢老人、再婚家庭及与亲属关系疏远者。
公证依法严谨筑牢监护法律屏障
被监护人需自主选择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组织作为监护人,可指定单一或多名监护人,也可以同时指定监督人。公证员强调,选定的监护人应当与被监护人长期稳定关系且值得信赖、健康状况良好且无重大法律纠纷。
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涉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凭证等材料到公证处。公证员询问后,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并为当事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经审查无误,公证书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效力,能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监护保障,最大限度保障未来的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公证员还提醒公众,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充分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责任心等因素,并尽量全面具体地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明确监护事项、职责、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等。
意定监护公证不仅是法律文件,更是一份对未来的承诺。通过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市民可确保在失能失智后,仍能按照自身意愿生活,真正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所以,有意定监护协议公证需求当事人,尽早规划、理性选择,让法律为晚年生活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