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未成年人财产侵权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未成年时痛失生母的小张,本应由父亲张某妥善保管的40余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含抚养费),竟被继母李某以“投资理财”为名转入证券账户炒股,最终血本无归。小张成年后将父亲与继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二人共同返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起案件不仅暴露了监护人财产管理失当的严重后果,更凸显了公证制度在未成年人财产保护中的关键作用。
监护失职:擅自挪用未成年人财产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赔偿款系小张生母的死亡赔偿金,明确归属小张个人所有,张某作为监护人仅有保管义务,无权擅自处分。然而,张某在再婚后与李某合谋,将款项投入高风险股票市场,导致财产灭失。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规定,构成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侵害;李某作为共同行为人,因家庭共同投资经营性质,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提存公证为未成年人权益护航
法官特别提醒,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财产时,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避免滥用监护权。而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赋予的财产管理“第三方监督者”,可通过提存公证等法律手段,为未成年人财产筑起安全屏障。
提存公证的三大优势
· 合法隔离风险:将未成年人财产交由公证机构提存保管,可阻断监护人擅自挪用的可能,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 程序透明规范:公证机构对财产来源、用途、管理方式等进行全程留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链,有效预防纠纷;
· 灵活满足需求:在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前提下,公证机构可协助设计分期支付、教育金专项管理等个性化方案,平衡财产安全与使用效率。
强化监护监督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网
本案中,若在小张未成年时即通过提存公证对赔偿款进行隔离管理,或可避免产生损失。除提存公证外,未成年人的父母还可通过遗嘱公证指定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提前规划未成年人财产保护方案。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法律为未成年人财产权提供刚性保护,而公证制度的介入,则为这份保护增添了柔性温度。“监护人恪守职责+公证专业护航+社会共同监督”能够织密未成年人财产安全的防护网,让每一份“成长基金”真正用于滋养未来。
办理提存公证(资金监管类)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3. 资金监管委托合同;
4. 资金受领人的基本情况(资金受领人姓名或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 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材料。
· 注意事项:资金监管应当区别于清偿性或担保性提存,资金付款方及收款方与公证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即公证机构受收付款双方的委托,对相关资金的使用、支付、划拨进行监管。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