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协议的落实始终是核心难题。如何打破“调解-反悔-诉讼”的循环,让协议内容从“纸上承诺”转化为“现实履约”?本文以《广州市多元解纷中心调解规则(试行)》相关公证条款为切入点,解析公证如何在调解中既保障当事人权益,又维护社会治理效能。
公证提存:调解协议履行的“双保险”
(一)适用情形。 一是履约保证金的公证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管以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当调解协议约定债务人需先行支付履约保证金时,公证机构可根据债务人申请,对保证金进行提存公证。二是债权标的的公证提存。例如,在房屋买卖纠纷调解中,买方可将购房款提存至公证账户,待卖方完成过户手续后,公证机构再向卖方划转款项,实现“钱证两清”。
(二)公证作用。一是中立监管。公证处作为独立第三方,对提存标的物的保管、交付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程序透明,减少双方对交易信用的质疑。二是强化证据效力。公证提存文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可直接作为调解协议履行的证明,降低后续争议解决成本。三是提高执行效率。调解协议的效力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而公证提存通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机制设计,在协议履行中防止事后反悔。
赋强公证:为调解协议注入“执行力”
为了提升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效力,经当事人同意,中心可以帮助当事人采取下列措施:(五)将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一)适用情形。一是调解协议有给付内容。即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金钱、交付物品或履行特定行为。二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公证的调解协议,若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证作用。一是促进社会诚信。通过公证的强制力约束,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二是降低维权成本。通过公证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强制执行,为解决债权纠纷提供了高效、经济、便捷的渠道。
从“公证提存”到“赋强公证”共同构建起“预防性司法”与“保障性执行”的立体化框架。随着公证服务与调解体系的深度融合,这一“双轨保障”模式有望成为化解基层矛盾、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到“事了人和”的跨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