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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登记名字未变引发纠纷 公证遗嘱化解继承权争议

日期:2025-06-04  浏览:42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嘱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本文通过以案释法,让读者更加清晰地认识订立公证遗嘱的重要意义,推动家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蔡某和第一任妻子韩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修建了一套平房并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随后生育一女儿小蔡。1993年,韩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蔡某所有,但一直未办理相关物权变动手续。

    2017年,蔡某与第二任妻子张某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5年后,年过六旬的蔡某为了预防自己去世后亲属因财产继承权问题发生纠纷,便立下公证遗嘱,交代案涉房屋在他去世后由配偶张某继承。

    2023年,蔡某因病去世,韩某怀疑该遗嘱真实性,认为案涉房屋该由女儿小蔡继承,拒不配合遗嘱继承人张某办理过户,张某将韩某、小蔡、蔡某的母亲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在蔡某与韩某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已明确将案涉房屋判归蔡某所有,因此,该房屋应视为蔡某的个人财产,在蔡某死亡后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蔡某在生前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指定其配偶张某为房屋的唯一继承人,该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尊重,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定效力。蔡某死亡时继承开始。法院依据法律判决房屋由张某继承。


法官建议

    为防止遗产继承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等方式明确并固化遗产分配意愿,以避免引发后续纠纷,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公证员说法

    本案由于蔡某在离婚后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导致房屋产权登记上仍存在韩某的名字,进而引发了继承权纠纷。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物权变更手续,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时,会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能力、遗嘱内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权属进行审查。在涉及房产的遗嘱中,公证机构会重点审查房屋产权证明、产权来源、遗嘱人婚姻状况等事项,确保遗嘱人对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有可能会影响遗嘱的执行。公证机构依法审查有助于明确遗嘱所涉及的财产范围和权益归属,为遗嘱的顺利执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避免因违反法律而导致遗嘱无效,保护遗嘱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遗嘱公证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提示:①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②申办遗嘱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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