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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真伪难辨导致继承逆转 公证遗嘱更有保障!

日期:2025-07-22  浏览:462

    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遗嘱确认案件,当事人王先生作为原告,认为胜券在握,谁知因见证人的供述,导致案情发生逆转。


案情回放

    李奶奶想订立遗嘱把名下房产全部留给小儿子王先生继承,于是找了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并由其中的一位见证人为李奶奶代书遗嘱。遗嘱写完后,两位见证人都按了指印。遗嘱订立后没几年,李奶奶去世了。王先生认为胞兄未尽赡养义务,而且母亲生前有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继承。因为遗嘱法律效力问题,王先生和胞兄之间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在法院质证环节,见证人(代书人)出庭作证表示,代书遗嘱是按李奶奶的意思写的。除了代书遗嘱第一页上面李奶奶在她的名字上面按指印,遗嘱上其他的指印都是该见证人(代书人)按的,因为他觉得遗嘱是他写的,由他按指印理所当然。法院认为,对于立遗嘱人不能签名的情形,惯例是立遗嘱人按指印确认,但这份遗嘱上多处指印是见证人的指印。所以,该代书遗嘱难以认定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李奶奶遗留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公证说法

    在本案中,李奶奶只在遗嘱第一页她的名字上按捺指印,而其他指印均为见证人(代书人)所按捺,这种做法不符合常规签名要求。虽然,见证人(代书人)出庭作证表示遗嘱是按李奶奶的意思写的,但是由于其他指印都不是立遗嘱人所按捺,导致法院质疑遗嘱真实性,李奶奶的遗愿没有实现,王先生继承房屋也“竹篮打水一场空”。

    代书遗嘱的效力往往因见证人或代书人的资格等问题而受到质疑。公证遗嘱的规范性是排除这种质疑的最好法治方式。公证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订立遗嘱的法律程序和细节,能够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确保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帮助当事人制定合法、有效且符合其真实意愿的遗嘱,避免因格式、内容或表述不当而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第十条第七项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办理遗嘱公证提供以下材料

(一)处分财产的遗嘱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受益人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 遗嘱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 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二)处理事务的遗嘱

1. 申请人身份证明;

2. 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影印件或者复印件;

3. 与处理事务相关的证明。


提示:① 遗嘱公证应当由其立遗嘱人亲自申办;② 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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