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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公证平稳化解租赁矛盾

日期:2025-06-10  浏览:19

提前支付了租金,房东却告知要卖房,

租客权益如何保障?

购买二手房,该先付款还是先过户?

司法实践中,

交易或租赁双方因信任问题产生矛盾时

提存公证便是

平衡双方利益、有效化解纠纷的一剂“良方”。


在“公证在您身边”公益直播中

广州公证处公证员余辛驰

重点围绕如何用好提存公证进行了解读

一起来回顾直播中的经典案例


案例回顾

    陈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林先生,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约定每月租金 5000 元,按季度支付。在租赁期间,陈先生打算出售该公寓,并表示会提前一个月通知林先生,希望租赁关系能正常履行至合同期满。

    然而,林先生担心如果直接将下一季度租金支付给陈先生,万一在租赁期间出现问题,自己的租金可能会打水漂。陈先生则认为林先生不信任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了矛盾,林先生也因此迟迟未支付下一季度租金。

    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陈先生和林先生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们咨询了公证处,公证人员建议他们办理租金提存公证。即林先生将下一季度租金提存至公证处,在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且无纠纷的情况下,公证处将租金支付给陈先生。这样既能保证陈先生按时收到租金,又能让林先生安心居住,不用担心租金安全问题。

    在提存公证的保障下,林先生安心支付了租金,陈先生也妥善进行出租管理。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双方确认租赁期间无争议,公证处将提存的租金支付给了陈先生,租赁关系平稳结束,双方对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公证员说法

    提存公证通过公证机构的公信力,为不信任双方搭建了履行桥梁,既保障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债权人利益受损,是民事经济活动中重要的风险防范工具。其核心功能是化解债务履行障碍、平衡双方利益、预防纠纷。主要适用在以下场景。

     一是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受阻。债权人明确表示不接受债务人履行,例如拒收货物、拒绝收款或者债权人虽未明确拒绝,但拖延受领款物致使债务人无法按时清偿。或者债权人失踪、死亡且继承人不明,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监护人未确定,或债权人地址不详、搬迁后无法查找,导致债务人无法直接履行。

    二是合同双方约定提存履行方式。合同明确约定提存条款,例如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约定将购房款提存至公证处,待房屋过户完成后由公证处支付给卖方,解决“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信任问题。

    三是担保场景下的提存需求。例如,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担保提存,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要求将保证金或者抵押物提存,确保债权的安全或避免保证金退还过程中的纠纷。

    四是特殊主体或财产的保护。这里指的是监护人、遗产管理人提存。监护人为保护未成年人、残疾人的财产,申请将财产提存至公证处。例如,遗产管理人为避免继承人争议,将遗产提存待分配。还包括遗嘱或赠与财产提存,遗嘱人或赠与人可以将财产提存,指定条件成就时,例如受益人成年再交付,防止财产被挪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办理提存公证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 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 存在《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4. 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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