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业务量的快速增长,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纠纷也呈现持续增长态势。融资租赁纠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承租人、回购人存在认识误区,易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这是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所导致的。
——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偿付能力跟踪机制存在疏漏。在缔约过程中,部分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提高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融资租赁合同文本不规范,部分业务模式创新因缺乏统一共识易引发争议。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往往是由出租人(融资租赁机构)事先拟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若合同中对业务术语未作明确界定,或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特殊问题未作清晰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就极易引发争议。
——物权权属公示、租赁物残值确定存在争议。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权属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租赁物不适格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实践中,一旦合同关系被认定为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要件要求,则将按照其他法律关系处理。租赁物不适格、实际不存在、价值不实等均可能影响交易的“融物”属性,导致合同性质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公证制度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服务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在融资租赁纠纷发挥诉源治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降低纠纷处置成本。通过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无需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节约债权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提高债权回收效率。同时,能够提高债权人的信贷风控水平,提高债务人的还款信用度和自觉度,从而减少履约争议。
二是促进金融风险防控。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对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公证,有助于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合法权益,并通过公证的证据效力防范金融活动风险。
三是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公证机构可以依法提供公证证明之外的延伸服务,如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核实担保物的登记、占用、管理和使用等情况,以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四是多元化解金融纠纷。公证机构可以参与金融行业组织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意见,帮助有效化解中小投资者的金融投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