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田某甲与彭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二子,分别为田某乙和田某丙。田某甲和彭某于2022年12月先后去世。登记在田某甲名下的一套房屋系田某甲和彭某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2月15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田某甲、彭某立遗嘱将该套房屋在田某甲、彭某死亡后由孙子田某丁继承。田某甲和彭某在遗嘱上签字捺手印,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田某丁于2023年2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继承案涉房屋。田某丙认为案涉遗嘱无效,田某丁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故案涉房屋应由田某乙、田某丙按照法定继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公证程序规则》作出的案涉公证遗嘱有效。对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起算时间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知道受遗赠,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田某丁亦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案涉房屋应由田某丁继承。
公证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本案所涉遗嘱经过了公证员的审查和公证处的盖章,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法院判决体现了对公证遗嘱效力的尊重和维护。根据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可以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公证处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便顺利接受遗赠所得。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