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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怕证据丢失?法官说……

日期:2019-10-15  浏览:2385


案情概况

小李在某网络交易平台某电商处购买家具,称购买订单尾号为047、048的家具。小李在组装家具时发现家具部件变形。后小李将家具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意见显示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小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款退货并主张价款三倍赔偿。法院经审理查明,订单尾号047产品对应鉴定意见显示产品不合格,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对解除合同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订单尾号048产品,小李仅提供照片一张,无其他证据证明质量问题,无法证明合同目的实现,故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官:公证可以防止证据丢失

北京市房山区法官认为,电子数据可变性、可伪造性较大,若消费者提交网页等网络数据作为证据,最好还是经过公证,证据证明力更强。

证据丢失直接影响官司结果


一、依据证据划分双方责任分配。

二、消费者应当做好风险防范,接收商品注意核对实物信息,应当注意保存交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案中,小李应当证明所购买的实物为被告所销售且商品质量存在问题,这是小李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小李通过鉴定意见证明订单尾号047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合同履行不能而未能提供证据订单尾号048产品合同履行不能,因此法院判决解除047号订单,驳回解除048号订单的诉讼请求。此外,在网络消费维权中,消者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宣传网页的截图、发票和物流单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注意保存这些信息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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