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进行有系统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1年12月开始,党中央颁发了一系列的决议,规定了我国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到1956年底,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对个体农业,创造了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形式的多种互助合作形式,使农民的个体私有制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对个体手工业,也采取类似办法,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3年11月开始至1956年底结束,全国90%以上的手工业者加入了合作社。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1954年至1956年底全面进行。党对之采取了“和平赎买”的政策,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将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而且将所有制改造与人的改造相结合,努力使剥削者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尽管在社会主义改造后期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等缺点,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一些问题,但在一个几亿人口的大国比较顺利地实现如此复杂、困难、深刻的社会变革,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极大地促进了工、农、商业的社会变革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