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如何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日期:2023-12-06  浏览:2311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相互之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可以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

当事人同一户籍登记,能显示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1.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

①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③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2.证明亲子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如:

①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④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证明其他亲属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如:

①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②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三、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五、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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