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相互之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人身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可以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
当事人同一户籍登记,能显示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1.证明夫妻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
①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③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2.证明亲子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亲子关系的材料,如:
①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④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3.证明其他亲属关系的,提交可以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如:
①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记录底册;
②申请人或关系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应详列申请人和在国外、国内的关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现住址以及他们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等;
三、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五、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