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确认意定监护协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能够保障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可操作和避免争议纠纷。
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确保被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因疾病需要手术签字,或者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临终关怀监护及身后事可以得到依法办理,从而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主要适用于:丁克家庭、再婚家庭、婚姻危机家庭、失独老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办理意定监护协议的当事人均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
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⑤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单位公章。
二、接受监护权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参照上述第一点)
三、涉财产处分的,提供财产凭证(如房产证等)
四、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监护文本(公证员审核后可依法修改或由承办公证员代为起草)
五、经公证员审核后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