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城市改造更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公证服务项目

日期:2023-12-06  浏览:1044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穗府办规〔2017〕1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目的、征收原则、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征地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完善规范。

 

《办法》强调,在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以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已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足额支付或者提存公证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出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催告程序,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


旧改、涉农土地征收的公证应用场景主要有:

继承公证

针对旧改、涉农土地征收中的个人住房征收,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已经死亡的情形。被征收人的继承人应首先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确定遗产归属,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

保全证据公证

发布现场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等)、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确认、办理补偿登记、交付土地和房屋时,可以办理保全证据等公证。

遇有征收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双方均可申请,对被拆迁房屋现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旧改、征收过程中的相关行为和涉及住宅、商铺、厂房、场地、物品清点、产品封存等状况进行保全证据。保障各方履行告知、通知义务,及时为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办理公告、送达等公证事项。

现场监督公证

保障旧城改造、涉农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对涉及拆迁、安置、补偿、回迁、永迁、选房等事项的表决、抽签、摇号进行现场监督。

委托公证

被征收人无法亲自办理征收事宜的,可申办委托公证,委托其代理人代为签署文书、行使相关权利。此项公证须在委托人所在地办理。

声明(或担保)公证

在旧改、涉农土地征收中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使接受声明书的个人或者组织确知声明人的态度,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提存公证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商无果,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条件、标准等将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违约和新的纠纷产生,可以使土地征收顺序有序进行。

公证调解、协议公证、赋强公证

在旧改、涉农土地征收过程中引入公证调解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解决方案。对有关部门与村社、企业、房屋产权人、宅基地使用人或其财产继承人、利害关系人达成的协议进行公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合同、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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