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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公证

日期:2011-12-19  浏览:3465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8、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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