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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刘玫、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

日期:2024-11-12  浏览:331

刘玫(借款人、抵押人):

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保证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下称“华夏银行番禺支行”)与刘玫于2022年3月3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GZZX14S12020220028)、《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GZZX(高抵)20220160】以及与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ZZX(高保)20220285】,上述合同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粤广广州第024530号、024531号、024532号】,借款人刘玫应当按合同约定按月还本付息,但截至2024年7月10日止,刘玫拖欠华夏银行番禺支行的到期部分贷款本息合计57700.77元。

鉴于刘玫拖欠华夏银行番禺支行的到期贷款,华夏银行广州分行委托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于20247月23日分别向刘玫(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律师函》(关于贵方拖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贷款事宜)、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保证人)邮寄送达《律师函》(关于贵方担保的刘玫拖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贷款事宜),通知刘玫、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向华夏银行番禺支行清偿欠款。在《律师函》指定的期间内刘玫(借款人、抵押人)、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保证人)没有清偿欠款。

华夏银行番禺支行委托广州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于2024年10月24日分别向借款人刘玫邮寄《律师函》(关于贵方拖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贷款事宜),向抵押人刘玫邮寄《律师函》【关于刘玫(借款人)拖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贷款事宜】,向保证人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邮寄《律师函》【关于刘玫(借款人)拖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贷款事宜】,通知刘玫因其拖欠贷款本息,上述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刘玫拖欠华夏银行番禺支行的到期贷款本息合计为:14678486.5元(截止至2024年9月20日止),刘玫、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需在指定期间内立即向华夏银行番禺支行清偿欠款。在《律师函》指定的期间内刘玫(借款人、抵押人)、广州创泽富珠宝有限公司(保证人)没有清偿欠款。

鉴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华夏银行番禺支行于2024年11月5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出具编号为(2022)粤广广州第024530号《个人借款合同》、(2022)粤广广州第024531号《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2022)粤广广州第0245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如贵司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以及申请人提出的债务人(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主张有疑义,请于2024年11月22日前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十楼二部

联系人:叶倩筠    

联系电话:83569553、13672432888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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