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南***发展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南***化工有限公司,借款人):
广东南***有限公司(保证人):
严**(抵押人、保证人):
黄**(抵押人):
杨**(保证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称“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与广东南***化工有限公司(现名:广东南***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严**、黄**于2022年8月18日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杨**于2022年8月18日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广东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严**于2022年8月18日签订了《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粤广广州第104638号、第104639号、第104640号、第104641号、第104642号】。
鉴于借款人广东南***化工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还本付息,保证人广东南***有限公司、严**、杨**抵押人严**、黄**也未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于2024年11月13日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出具编号为(2022)粤广广州第10463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04639号《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第104640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0464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第104642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如对债权文书载明的履行义务以及申请人提出的债务人(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主张有疑义,请于2024年11月30日前向我处提出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十楼二部
联系人:叶倩筠 联系电话:83569553、13672432888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