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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孩名下房产归谁

日期:2016-06-17  浏览:2754

 

     吴先生和余小姐到公证处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儿小吴妹妹(5岁)由余小姐携带抚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小吴妹妹名下的商品房由吴先生所有,吴先生将原购买房屋款项的二分之一返还给余小姐。

  公证员接待后,对上述离婚协议不当之处予以指出,建议双方重新协商达成一至后办理。

  吴先生很疑惑,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是夫妻共有出资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离婚,应当一人一半?

 

  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

  按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未成年人的房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房产。否则,将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非法操作者依法进行赔偿或追究相应责任,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因未成年人必需的教育、医疗、生活开支、增值性置换等以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用以赔偿的,可依法对其房产进行转移、抵押等处置,但必须出具处置理由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必要的公证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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