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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离婚后办理公证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审查|公证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之五

日期:2016-06-28  浏览:3875

 

许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中,对公证员在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审查不解,甚至提出异议甚至恶言相向。

  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特点,无法亲自对其财产进行占用、使用、收益与处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这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必须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为原则加以限制的。

  下面为您介绍公证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希望能解除您的疑惑。

  《婚姻法》对不同形式的离婚规定了两种离婚程序,即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和一方要求离婚的程序。依照中国法律,不管选择何种离婚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都需要解决好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而言,离婚绝不仅仅只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很多涉及子女、财产的问题往往在离婚生效后浮现,如,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新发现了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等。此时,当事人只能就这些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后订立书面协议,要求公证机构就该类协议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协议公证时,会审查协议各方的主体资格及其提供的协议书、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财产处分行为,本着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审查。对协议中存在的可能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内容,公证人也会向协议各方指出,并建议各方予以修改。如双方协议分割共同登记在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时,公证人会首先考虑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便利,建议将房产留在未成年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一方监护人名下,如确需将房产权利交给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公证员也会审查协议中是否存在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受损的补偿条款;反之,公证人会建议双方在协议书补充相关内容。

  另外,《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父母离婚后,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涉及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公证事项时,公证人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询问另一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要求另一法定代理人作出确认。例如,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法定代理人为了改善自己与未成年人的居住环境另购新房,准备出售登记在未成年子女一人名下的房产时,公证人会要求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其是否同意该转让行为,若其表示同意,则未成年人的所有法定代理人将共同签署转让该房屋的相关合同文件,并办理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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