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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走加班审批就不算加班?公证为职工“撑腰”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6-05-12  浏览:2

    在职场中,为了赶项目、拼进度,许多劳动者付出了额外的辛勤劳动。然而,当他们主张加班费时,却常常被公司以“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为由拒绝。这种说法在法律面前是否站得住脚?近日,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而案件中一份关键的公证书,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撑。



案情回顾

    2019年8月,张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该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要填写《加班确认单》,经过各级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认定,自行延长工作时间又未及时补办加班审批手续,不视为加班。

    2021年12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18万余元。张某主张其在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某科技公司要求员工周一至周五打卡时间为9:00至21:00,周六为9:00至17:30,每天午休时间为一小时,周日休息。为证明该主张,张某提交公证书等证据,显示公司曾通过邮件等方式明确通知上述工作时间要求。

    公司辩称,张某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至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周末休息,且主张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加班需提前走加班审批流程,未经审批的加班不算加班,因此张某打卡时间并不等于工作时间。即便张某存在延时加班,也应在扣除午休一小时的基础上,再扣除一小时的晚餐时间。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扣除用餐、休息时间后,张某累计存在延时加班338小时、休息日加班132小时。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实际执行的考勤打卡与某科技公司所主张的考勤时间不同,客观存在延时和休息日加班事实。某科技公司虽以“未经审批”为由否认,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认定,张某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期间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延时加班工资33000余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27000余元。


公证评析

    劳动者应注意及时固定、保存相应证据,如电子审批记录、微信沟通记录、邮件记录、电话录音、相关工作成果等,以佐证加班事实。保全证据公证正是固定此类电子证据的有效法律手段。

    固定易灭失证据,补足劳动者举证能力短板。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企业工作通知、聊天记录、考勤后台数据等证据极易被删除、篡改。本案中张某对企业邮件通知的工作时间办理公证,通过法定程序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固定,有效避免了证据灭失风险,解决了劳动者自行收集的电子证据证明力弱、易被质疑的问题。

    赋予证据优先证明效力,降低劳动者举证成本。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本案中法院直接采信公证书作为认定加班事实的核心依据,企业以“未经审批”为由的抗辩因无充分相反证据被驳回,大幅降低了劳动者的举证难度,缩短了维权周期。

    拓宽维权适用场景,覆盖职工权益全维度保障。除本案的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外,公证还可适用于劳动关系多个场景:如对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办理公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调岗等通知办理送达公证固定侵权事实;对工伤事故的现场、诊疗记录等办理保全公证为工伤认定提供依据,可覆盖职工入职、履职、离职全流程的权益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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