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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子女房产,你应当知道的小知识

日期:2024-09-05  浏览:2602

当事人:请问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已婚子女单独所有,不属于子女和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的公证可以办理吗?


公证员:可以办理公证,通过签订明确的赠与合同并注明该房产只归子女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合同中可以明确赠与的条件,可以约定父母对赠与的房产保留终身居住权,无论房产所有权如何变更,保证父母有固定的居住环境。可以在赠与合同中设立专门的赡养协议,详细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父母有权撤销赠与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赠与房产给子女的同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晚年生活中得到适当的照顾和尊重。

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提示: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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