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公证处成功办理了一起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为七旬史老伯解决了后顾之忧。史老伯未登记结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生活起居由老同事的儿子萧先生照料。由于担心自己年老“失能”时,萧先生无法作为监护人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史老伯与萧先生一同前来咨询。
承办公证员符小妹详细了解情况后,建议史老伯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她向史老伯和萧先生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益。
经过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史老伯和萧先生欣然接受了这一方案。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拟定了意定监护协议书,并依法出具公证书。
拿到公证书时,史老伯激动地表示:“公证员专业高效的服务解除了我的后顾之忧,我心头的一块大石终于落地了。”他对公证员的耐心释法和高效服务表示由衷的感激。
公证员有感而发
通过公证,老年人可以明确指定自己信任的人作为未来的监护人,确保在关键时刻有人能够按照其意愿行使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通过事先明确监护人的身份和职责,避免潜在的家庭矛盾和法律争议。此外,公证的融入还保证了意定监护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即使老年人未来出现认知能力下降等情况,监护人也能够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老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材料清单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涉及被监护人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例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
3. 意定监护协议文本(公证员可以依法修改完善);
4. 公证员审核后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示:本清单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的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第三十五条 第三项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