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王某(化名)和李某(化名)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教育。但2016年,李某因王某未向其支付抚养费,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当时,法院判决王某每月承担女儿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此后,女儿在高中参加艺术集训及后续的集中高考辅导,花费十余万元。高考后被某大学录取,交纳大学报名费12000元,截至大学报名时,女儿尚未年满18周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艺术类相关培训、集训虽有提升高考水平能力的可能,但在一年左右花费十几万元,明显超出基本教育支出的范畴,李某未能举证证明该支出属于必要的费用。且参加上述培训前,李某未就培训事宜与王某协商达成合意,故王某依法可不予分摊培训相关费用。婚生女在支付大学报名费报名并正式入学时未满18周岁,结合王某每月仅负担800元抚养费,该抚养费标准实难满足婚生女支付大学报名费12000元的要求,故大学报名费由王某承担一半的诉求合理合法。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婚生女大学报名费的50%,并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司法实践中,离婚后的父母未能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有关款项支付事宜进行有效协商,是造成此类纠纷的根本原因。离婚后,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妥善沟通,最好是就一些关键问题订立相关协议,并经过公证处公证,确保协议条款的合法、有效,避免因沟通不畅或对所涉相关法律问题模糊不清等情况,引发子女抚养纠纷。
公证员说法:
公证是重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经过公证的协议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公证过程中,公证员仔细审查协议内容,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界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家事协议,公证书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有助法院快速裁决。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婚姻状况证明;
3. 财产权利证明;
4. 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办理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公证一般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 婚姻状况证明;
3. 财产权利证明;
4. 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 提示:以上材料清单是当事人应当提交公证证明材料的范围,是公证审查额基础材料,公证机构要依据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审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