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广州公证处提醒:老人有权利按自己意愿变更遗嘱,无须担心一嘱定终身

日期:2016-02-03  浏览:2859

     ●案例1 九儿孙争夺房产 看公证“一锤定音”

  邓老先生曾在广州公证处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子遗留给其中一个儿子继承。邓老先生去世后,六名子女和三名孙子女却吵了起来:有的说,“我照顾父亲最勤快,房子应该归我。”有的说,“房子是父亲留下来的,应该人人有份。”有的甚至说,“爷爷立遗嘱时都这么老了,头脑肯定不清晰,遗嘱无效”……
  之后,儿孙一行九人来到公证处,申请调阅邓老先生遗嘱公证档案。当看到遗嘱公证的录音录像,邓老先生生前在公证员面前确认“房子就留给小儿子一个人,不给别人,不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时候,儿孙们纷纷落泪,动容地说“遗嘱公证是真的,我们还是尊重老人家的意愿”。

  ●案例2 再婚遗产怎处理? 最好能兼顾妻女

  再婚家庭,是现在遗产矛盾最多的。赵老先生年逾七旬,有两次婚姻,有一个亲生女儿和一个继子。如今他身患重病,一直担心儿女为财产打架。

  “老伴和子女,手心手背都是肉,还是趁自己还行的时候先作安排,将财产分配清楚,让双方都吃下定心丸。”根据赵老先生的意愿,公证员建议他制定一套公证方案: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房产证上可以加上老伴的名字,保证能老有所居;一份遗嘱公证,写明自己的财产只给子女,防止“争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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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的效力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按照形式可分为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三类。
  书面遗嘱按是否本人书写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可分为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其中,自书遗嘱必须要有遗嘱人亲自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选用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值得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新现象

  年轻人出国旅游前也兴立遗嘱

  近日,新快报报道指出,广州公证处受理的遗嘱公证中,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上的占了近九成。同时,立遗嘱人群有年轻化的趋势,这些年中青年立公证遗嘱的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年轻的市民,在出国旅游之前也兴立一份遗嘱。2013年该处共有近100份遗嘱的订立者年龄在40岁以下,其中有20份的订立者年龄还不到30岁,这些订立者中七成为女性。2014年上半年,公证处40岁以下遗嘱订立者在数量上变化不大,但是30岁以下订立者比去年略多,半年就已有10多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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