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指南

如何办理“绿色”继承公证?

日期:2023-12-06  浏览:4057

“绿色”继承公证,简单地说就是“三省”:省时(无需到房管部门排队)、省钱(税费最少)、省力(公证处帮助调查核实)。

具体地说就是,市民如实提供有效的线索或信息,广州公证处负责调查核实被继承人的婚姻、子女、父母等情况,实现市民少跑路,公证多跑腿。当事人可以委托广州公证处代办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在领取公证书的时候,一并领取新的房产证。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办理继承公证后,市民可以通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广州公证处的“不动产登记网上申办便民服务点”申请换领新房产证,实现“只进一家门,办好两家事”。

 

办理“绿色”继承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在国外的,提交护照复印件;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③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④死亡公证书;

三、合法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该类证明材料,当事人因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准确有效的线索或信息,由公证处派员前往有关单位帮助当事人寻找证据、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及时出具公证书;对于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无法出具公证书的,提供合理公证建议。

四、有法定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参照第二点】及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参照第三点】;

五、被继承人遗留的实名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折、存单、股票、股权持有证明等。房改房须提供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公有住房售价评估表;

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到已受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机构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在国内的,应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2)在香港或澳门的,应经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转递;(3)在台湾的,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并由海基会转递;(4)在国外的,应由我驻外(领)馆公证或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七、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书;

八、申办遗嘱继承的,应提交合法、有效的遗嘱原件。被继承人生前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原件。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协议。

九、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处理情况可以参照第六点】和受托人身份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十、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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