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特别提示:
★以下所列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要视案情和公证员要求为准。
★无特别说明的,所列的证明材料均应提交原件和相应份数的复印件。复印件应完整、清晰,与原件相符(如身份证,正反面均需复印)。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办理提存公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①国内人士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②外国人提交护照;
③台湾居民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
④港澳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身份证;
⑤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均应为年检有效期内)、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单位公章;
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三、存在提存事由的证明材料;
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五、提存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七、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