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对一起继承权公证案例的几点分析

日期:2011-11-26  浏览:3451

  
  【案情简要】
  陈某于二○○○年去世,死亡后遗留有与丈夫刘某共有的房屋一套,陈某共有子女二人,分别为女儿刘1、儿子刘2,刘1生有一女何甲。陈某的母亲陈母尚健在,陈某的父亲陈父于二○○六去世,陈父共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长女陈某、次女陈2、儿子陈3。陈某、陈父生前均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现各继承人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问刘1的女儿何甲能否继承遗产。

  【问题提出】
  综观本案,继承关系复杂、多样,所涉人员众多。经分析,本案涉及三种继承关系: 1、普通法定继承关系。陈某去世,即在其丈夫刘某、女儿刘1、儿子刘2、及母亲陈母、父亲陈父之间发生法定继承关系;2、转继承关系。陈父于陈某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此产生了第二个继承法律关系;3、代位继承关系。因陈某先于父亲陈父死亡,则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代位继承权。要正确处理本案,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本人认为必须明确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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