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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办公证解决小孩名下房产过户

日期:2016-06-13  浏览:4099

 

吴某和廖某于前几年以在东风东路购买了一套学位房,以他们5岁的女儿小吴的名字办理了房地产权证。现吴某和廖某夫妻通过房产中介将该商品房卖给了他人,但房地产交易所(房产登记机关)不给办过理户手续,原因是房产证上是小吴的名字。后房产中介和买卖双方拟一个协议,大致意思是,该学位房已卖给购房者,产权归购房者所有,等小吴成年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为双方设立了违约条款,还提出将该协议进行公证,并到公证处咨询可有其它办法能够解决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地产权变更过户问题。

 

  虽然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产权登记为未成年人的姓名,如须转移变更登记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实际上就是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父母(监护人)是可以处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但绝对无权随意处理,前提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那就应当由该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一般办理两种公证。其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就转移变更登记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发表声明,公证机构对该声明书进行公证;其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其转移变更登记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公证机构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声明书或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写明转移变更登记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及理由,并承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在公证员面前在声明书或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

  本案咨询所提的协议,并非不可以公证,但仍需提交为未成年人利益的相关证明材料,且协议履行期限跨度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况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根本上来讲,签订这样的协议不是解决未成年人名下的房地产权过户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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