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房屋产权中有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买卖

日期:2016-06-13  浏览:3722

何某购买了座落在东山区五羊新城广场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人系顾某和丈夫司某、儿子小司一家三口,小司今年仅8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属未成年人,《房屋买卖合同》上小司的名字由女方顾某代替签署,签订合同后双方正式履行买卖合同。之后,何某向房屋产权人顾某付了首付,并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双方一同去办过户手续,司某此时又寻找到另一买主一次性支付高于何某购房款,故以房屋产权人之一的小司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只有一个监护人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经协商无果,何某向公证处向公证处咨询将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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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未经两位监护人同时签字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本案产权人之一属未成年小孩,尚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的父亲或母亲都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母亲为其代理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只有一个监护人签《房屋买卖合同》,认为买卖合同为无效并不合理。首先,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一致同意才可生效,只要女方确属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因为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知道而被归于无效;其次,女方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另一房屋产权人小孩的利益,作为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女方是为了小孩的利益而行使法定代理权;再次,至于女方是否确实存在损害小孩利益的行为,应属家庭内部事务,男方可以通过要求赔偿等途径解决。

  第三,合同无效应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故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全部无效的。

  何某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存购房款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向顾某夫妇协商履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如顾某夫妇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要求顾某一家三口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过户,并追究顾某一家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拖延交易的违约金。

    何某购买了座落在东山区五羊新城广场的一套房屋,房屋产权人系顾某和丈夫司某、儿子小司一家三口,小司今年仅8周岁,依据法律规定属未成年人,《房屋买卖合同》上小司的名字由女方顾某代替签署,签订合同后双方正式履行买卖合同。之后,何某向房屋产权人顾某付了首付,并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双方一同去办过户手续,司某此时又寻找到另一买主一次性支付高于何某购房款,故以房屋产权人之一的小司属于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只有一个监护人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交易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经协商无果,何某向公证处向公证处咨询将如何解决。

 

  未成年人名下房产未经两位监护人同时签字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本案产权人之一属未成年小孩,尚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他的父亲或母亲都可以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故母亲为其代理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未成年人名下房产只有一个监护人签《房屋买卖合同》,认为买卖合同为无效并不合理。首先,法律并未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活动必须经由全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一致同意才可生效,只要女方确属小孩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能因为其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知道而被归于无效;其次,女方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是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的,并没有损害另一房屋产权人小孩的利益,作为房屋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女方是为了小孩的利益而行使法定代理权;再次,至于女方是否确实存在损害小孩利益的行为,应属家庭内部事务,男方可以通过要求赔偿等途径解决。

  第三,合同无效应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故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全部无效的。

  何某可以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提存购房款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向顾某夫妇协商履行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如顾某夫妇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要求顾某一家三口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产过户,并追究顾某一家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拖延交易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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