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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产权归谁

日期:2016-06-13  浏览:3837

 

林某两年前出资购买了一套40平方米的,具有某名牌小学学位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上写着将要入学的女儿和自己的名字。现在,女儿已如愿被目标名牌小学录取,林某准备将现在这套住房卖掉,再买一套面积大、环境好的住房。当他到房管局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时,工作人员明确答复:林某要等到女儿年满18周岁以后且同意时才能买卖,指引他到公证处咨询公证。林某很疑惑,明明自己真金白银购买的房屋,自己想处分,为什么不能?房屋产权不是自己的?

  我国房屋产权管理法律规定登记人是产权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理论及我国实行的房屋登记证制度,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根据”,《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父母可以将购置的房产登记为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这一行为实际上内含了父母对子女财产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赠与行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点:(1)无偿性。赠与人将赠与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并不要求受赠人对等支付财物以获取经济利益。(2)单务性。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人承担将标的物无偿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3)实践性。即只有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履行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关系才能成立。不动产经过房屋登记即为已实际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人财产”。

  父母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名字是未成年人时,房屋产权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本人。在本案中,房屋的产权人是林某和女儿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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