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展示

公证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继承、遗赠公证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审查

日期:2016-06-23  浏览:3222

 

许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中,对公证员在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审查不解,甚至提出异议甚至恶言相向。

  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特点,无法亲自对其财产进行占用、使用、收益与处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这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必须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为原则加以限制的。

  下面为您介绍公证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希望能解除您的疑惑。  

  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是未成年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继承法意义上的无行为能力人系不满六周岁的儿童;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但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遗赠的行为是有效的,无需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在办理继承、遗赠类公证实务时,公证员会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请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其申请办理相关公证手续,再审查相关法律事实。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会根据个案情况慎重对待涉及未成年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问题,并在办理相关公证事项时告知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且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若发现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其代理行为将被认定无效。对于未成年人因年龄、智力状况能够理解的问题,也会充分询问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予以考量,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在继承、遗赠公证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审查,主要从根据个案情况慎重对待涉及未成年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问题,并在办理相关公证事项时告知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方面。


广州公证远程受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