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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未成年人财产的抵押贷款合同类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之四

日期:2016-06-28  浏览:2986

 

多当事人在办理公证中,对公证员在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审查不解,甚至提出异议甚至恶言相向。

  未成年人因其自身的特点,无法亲自对其财产进行占用、使用、收益与处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管理义务,但这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必须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为原则加以限制的。

  下面为您介绍公证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希望能解除您的疑惑。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实践中越来越多地遇到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父母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或为未成年子女单独购房而以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房地产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

  2.父母以共同登记在自己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地产作为担保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3.父母以共同登记在自己与未成年子女名下或单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地产为第三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

  对于上述几类公证,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一般会按照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如前文所言,公证员一般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作为原则加以限制的。因此,对于上述12种情况,只要是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公证机构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仍然可以办理相关公证。此时,公证员除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办理该类公证所需的基础材料之外,还会要求法定代理人另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如登记在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其他房地产权利凭证、父母的还贷能力证明等,并请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同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将按约履行义务,且该抵押贷款行为不会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对于上述情况3,由于存在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可能性,公证机构通常不予受理。

  一般来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是以“为了子女的利益方可处分其财产”作为原则加以限制,在办理公证时一般会按照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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