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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助力消费者权益保护 共筑满意消费环境

日期:2025-03-15  浏览:664

    随着消费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日益多样化,广州公证处紧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的战略部署,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维权路径,以优质公证服务为扩大消费保驾护航,为消费者权益筑牢坚实的法治防线,助力营造安全、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目前,新兴消费领域问题增加。一方面,广州公证处通过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送法进社区等方式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工作,提升消费者法律意识,引导正确消费理念。另一方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购买行为、聊天记录、侵权行为等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通过“线上+现场”的方式,对于购物中频繁发生的虚假宣传、误导购买、价格欺诈、消费陷阱、定金猫腻等问题,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快递单、发货单等内容,提供保全证据公证服务,为当事人维权提供证据支持。再者,根据消费者申请,对其通过公开销售渠道或者经营场所购物、收货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证明购买取证行为的真实性。

    接下来,广州公证处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推动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证事项质效提升,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以法治护航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消费升级新高地。


具体应用场景

· 装修维权

    消费者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如遇到装修质量不达标、工期延误等问题,可以通过公证服务对施工现场的现状、装修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进行保全,为后续的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 网购维权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遇到商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等问题时,可以通过公证服务对网购过程、购物网页、交易记录、产品照片等证据进行保全,确保维权有据可依。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一般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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