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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故事100讲丨第92讲:依法治国 长治久安

日期:2021-06-21  浏览:277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经1997年十五大,再到2014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逐渐达到了至高的境界。 

马克思、恩格斯使社会主义从空想成为科学,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不可能回答共产党执政后怎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问题。俄国在革命胜利后,随着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的展开,列宁开始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我们的政权愈趋向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不过,列宁没有明确提出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未曾解决领袖个人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人在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开始了自己的思考和探索。19457月,毛泽东在与民主人士谈话时曾将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作为跳出人亡政息周期率的根本办法。1954年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各级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负有特别的责任;而且,共产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党的八大报告认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但是,从上世纪50年代后期起,由于的思想泛滥,最终导致10文化大革命践踏民主、破坏法制的灾难性后果。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至19867月,党开始认识到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确定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从理论上解决了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提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将完备的法制确定为现代化的目标之一。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酝酿阶段。 

1987年中共十三大前后至1991年底,党明确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党法分开,从而解决建国以来长期形成的党政不分、党法不分的现象,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萌芽的产生。 

1992年至1996年,以邓小平视察南方谈话为指针,党确定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而确认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强调为了把我们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实行以法治国。这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初步形成。 

19979月举行的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 

1999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就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标志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成为全党的意志,并且上升为国家意志,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从此,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2年十六大至2012年十八大,依法治国”思想进一步成熟。一是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切实贯彻;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二是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三是强调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四是认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五是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问题,强调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三是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四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明确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全面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系统部署,实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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